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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需關注稅務風險
大多人都知道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真的是好處多多。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按15%的稅率征收;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8%的部分,允許所得稅前扣除;高新企業可獲得當地地方性資金獎勵和補貼等等,為很多企業所關注。
在日常稅務處理過程中,從企業角度審視高新技術稅收優惠政策,在當前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新舊更替的大背景下,就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和實務實務操作分享一些體會。
一、高新技術企業的“魅力”所在
高新技術企業作為一種特定形式的企業,在我國不同的歷史階段發揮了特殊的作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已經歷了的30年的發展歷程,稅收優惠政策從無到有也再逐步完善中。
相比普通企業來說,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15%低稅率優惠,并且減免40%,而普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這一項稅收優惠就已經令很多企業望塵莫及了。再例如,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而普通企業的扣除比例為2.5%;并且中小高新企業轉增資本個人所得稅可以在5年之內分期納稅,普通企業則必須當年繳納。另外對企業研發費用,按50%加計扣除或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減免企業所得稅,這兩項對所有企業都適用的稅收優惠,更是讓高新技術企業占盡先機。
正是因為有了高新技術企業的“名頭”,成為了企業宣傳的名片,給企業帶來了很多的便利,證明企業在技術水平上至少達到國內先進水平,高新企業也是某些投標所需要的必要條件;還可以爭取地方政府、行業組織對企業的政策和資金扶持;有利于吸收銀行貸款或吸引投資;有利于促進企業在創業板、新三板上市融資。
二、高新技術的認定政策
2016年年初三部委聯合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新舊政策變化非常大。此外,2014年以來,全面取消非行政審批許可審批的一系列簡政放權政策,在稅收優惠方面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主權,但如果政策把握不準或者稅務管理不規范,將面臨更大的稅務風險。新形勢下,高新技術企業如何進行有效的稅務管理,需要企業財務人員和稅務管理人員需要特別關注。
修訂后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進行了詳細的規范,很多沒有明確的政策和規定,都增加了細致的描述。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8個條件,在具體內容上都有了很大的變化,比如,新政策是必須滿足注冊成立一年以上;相比舊版規則,可以說放寬了很大的范圍,更有利于企業申報;就政策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新政策只規定了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沒有了年限的制約;科技占比人員方面,就政策中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新政策的要求則是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舊政策中規定*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而在新政中,*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科研費用占比變成了不小于5%,降低了一個百分點,對中小型企業的申報起到了有利的作用。
三、高新技術申請認定的難點
財務人員應從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從企業成立年限、自主知識產權、高新技術產品、科技人員占比、研發費占比、高新產品收入、企業創新能力、無重大安全質量環境違法行為等8個方面進行詳細了解。
應對高新技術企業財務核算進行稅務合規性管理,需要重點關注幾大問題:
其一、高新技術政策與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區別,不要將兩者混淆,造成稅務風險;
其二、研發領料退回或者下腳料收入應沖減研發費用;
其三、按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的條目單獨歸集研發費加計扣除的研發費;
其四、研發費加計扣除不再需要到科技部門立項,企業自主立項即可。
四、高新企業需要關注的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24號)
五、*新政策需要關注的內容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企業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不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76號的要求備案,即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采用的是“預繳享受年度備案”方式。
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76號)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履行備案手續,同時妥善保管好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知識產權相關材料、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說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年度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證明材料、當年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及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研發費用管理資料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等資料備查。
六、認定流程
七、后續管理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2、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3、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4、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5、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2)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3)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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